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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8天,这起涉及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结了……
2019/8/22 14:47:36  来源: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
“通过你们的教育,我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母亲河’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我愿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 8月5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四楼会议室里,张全明(化名)在和解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这是江苏省南京市检察机关首例以和解协议的方式办结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是长江流域的禁渔期。

  就在今年的5月23日晚上,趁着夜色,张全明带着属于禁用渔具的三层刺网来到了长江南京段某处水域,在江边平台撒下了渔网……

  案件移送鼓楼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后,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在进行刑事审查的同时,将这一公益诉讼线索移送给了民行检察部门。

  民行检察部门审查后认为,该起案件发生在长江流域,而长江作为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其渔业资源属于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国家和公共生态资源,属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张全明在长江流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进行非法捕捞活动,破坏了长江南京段水产资源的正常生产繁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进行立案审查。

  “张全明非法捕捞的渔获不多,给长江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较小,如果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主张生态损害赔偿,不仅周期较长,而且鉴定费用也将远高于当事人可能承担的生态损害赔偿额,这是否是最佳的处理方式呢?”在案情分析会上,民行部门承办检察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得到与会人员的肯定。

  既然在该案中通过公益诉讼方式主张生态损害赔偿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那是否有其他的方式呢?承办检察官研究后,提出了通过和解方式办案的思路,并找到了相关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9条的规定,对于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调解。

  “参照该条规定,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之间是可以通过诉前和解的方式结案的。”承办检察官的这一思路得到了该院领导和上级院的认同,一致认为采用诉前和解的方式效果会更好。

  确定工作思路之后,民行部门承办检察官和刑事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主动与张全明进行了沟通,围绕其行为性质、长江渔业资源重要性、修复方式等进行了全面阐释。在鼓楼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张全明表示自己认识到了行为的危害,并愿意赔付1万元用于修复受损的长江生态环境资源。

  签署和解协议后第二天,张全明将1万元生态损害赔偿款交到了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鼓楼区检察院设立的专门账户,完成了赔付义务。

  而该起案件的公益诉讼部分,从立案到办结,只用了8天时间。

  对于如何利用这笔赔偿款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鼓楼区检察院也有着明晰的规划,将在合适的时间点购买鱼苗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通过诉前和解的方式办结这起案件,不仅减少了鉴定评估费用,节省了诉讼经济成本,也节省了时间成本,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可以说是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对于这起案件,鼓楼区检察院分管公益诉讼工作的副检察长曹莉莉如是评价。(出处: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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