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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将网销兽药等列入抽查范围,加强兽药网销监管力度
2022/6/15 16:09:57  来源:农业农村部   作者:
据农业农村部6月10日消息,农业农村部等多部门近日印发《202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提出加强对农药兽药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督,将线上农资产品列入监督抽查范围,查处网络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

工作要点提出,全面开展农资质量排查检查,强化农资执法办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采取例行抽查、专项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检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

将化肥、农用薄膜、农机等农资产品纳入《2022年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把上一年抽检不合格产品列入必检范围,线上农资产品也要列入监督抽查范围。

提高抽检效率,做到“即抽即检”“即检即报”,及时公布抽检结果。

工作要点指出,要强化农资执法办案,注重深挖严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追查问题线索,对监督抽查、巡查检查、媒体曝光、群众投诉等发现的问题产品,要上挖源头、下追流向,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该收缴的收缴,该吊证的吊证,该移送的移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开展网络销售农资自查自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电商平台和商户开展网络销售种子、农药、兽药等农资经营自查自纠。

商户重点自查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并在网页显著位置公示或链接标识,是否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资,是否销售未依法取得产品登记(注册)和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的农资,是否销售未经审定和许可备案的种子,是否销售仅限出口农药。

电商平台重点自查是否核验、登记商户信息及产品宣传广告信息等;是否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商户,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农资、未按规定审定和许可备案的种子、仅限出口农药和侵权假冒伪劣产品的商户,采取必要的措施。

工作要点要求,查处网络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落实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加强农药兽药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督。

联合开展农资打假“净网”行动,细化线上销售农资管理制度规范,压实电商平台和商户的主体责任,督促落实资质审查、信息登记等要求。对违法违规的网络平台和商户,加强排查、识别和查处,维护线上农资市场秩序。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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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202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质发〔20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法院、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市场监管部门、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法院、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农资监督管理,强化供应质量,严厉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制定《202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工作中如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联系。电话:010-59192353,传真:010-59191891。

农业农村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2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做好2022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属地管理、部门协同,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切实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提供有力支撑,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全面开展农资质量排查检查
1、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各地在春耕备耕期间,以县级为单位,对辖区内所有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集中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检查,重点检查农资生产经营资质是否具备、行为是否规范、进货查验责任是否落实、购销台账记录是否清晰、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真实。各地还要持续紧盯,不定期开展巡回检查,省市两级要加强暗查暗访、飞行检查。特别是对以往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和产品,要加大检查频次,做到问题不整改不放过(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黄淮海小麦主产区,组织开展在用联合收割机产品质量调查,摸清机具整体质量状况,及时公布调查结果,督促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农业农村部负责)。 

2、加强质量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采取例行抽查、专项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抽检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将化肥、农用薄膜、农机等农资产品纳入《2022年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把上一年抽检不合格产品列入必检范围,线上农资产品也要列入监督抽查范围。提高抽检效率,做到“即抽即检”“即检即报”,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农资执法办案
3、注重深挖严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追查问题线索,对监督抽查、巡查检查、媒体曝光、群众投诉等发现的问题产品,要上挖源头、下追流向,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该收缴的收缴,该吊证的吊证,该移送的移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开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种子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行为。强化部省联动,压实属地责任,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农业农村部牵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与)。联合开展农用薄膜监管执法行动,加强农用薄膜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宣贯,开展产品质量抽查,适时公布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严禁非标农膜入市下田,推动农膜科学使用回收,推进农田“白色污染”治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行刑衔接。加快出台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工作办法。充分利用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和“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案件网上办理。行政执法部门、刑事司法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畅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检测鉴定、损失认定、案件移送、涉案物品保管与处置等合作渠道,联合开展重大案件督查督办,提升行刑衔接质效,筑牢农资安全防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典型案例通报。进一步强化农资打假案件信息公开,集中公开曝光一批涉案金额大、违法行为典型、社会影响恶劣的农资违法犯罪案件,为基层执法司法提供法律指引,对不法分子形成有效震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指导各地围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农资质量、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专业练兵、实战练兵和竞技练兵,打造一支敢办案、会办案、办铁案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强化农资质量执法办案力度(农业农村部负责)。持续开展调研,深入研究解决农资打假刑事审判工作相关重点、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加强农资打假业务培训,持续提升检察机关办理此类刑事案件的能力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深入研究农资犯罪规律特点,开展农资犯罪案件大数据建模应用,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提升侦查破案水平(公安部负责)。

三、创新农资监管方式
8、强化源头审批把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审批标准,进一步完善审批管理制度和技术评审细则,保障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绿色高效的农资产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行政审批要尽量减时限、减材料、提效率;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落后、高风险的,依法不予行政许可和续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淘汰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对甲拌磷等4种高毒农药发布公告采取淘汰措施,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农业农村部负责)。

9、完善农资追溯体系。继续推进化肥行业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推动发布《化肥产品追溯系统要求》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以完善农资追溯体系为切入点,分品种构建种子、农药等农资质量追溯全国“一张网”,推动数据互联互通,努力做到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可追溯。全面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监管,督促兽药生产企业所有产品全部赋码上市,入库出库追溯数据全部上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所有经营企业注册入网实施追溯,持续保持“3个全覆盖”追溯管理(农业农村部负责)。引导供销系统做好农资追溯工作,努力扩大中国农资质量追溯平台的推广和应用范围(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

10、推动农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依规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力度,依法公开相关政府部门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统一归集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农资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进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状况与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申报、资格审查、评优奖励等挂钩,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行“黑名单”管理(全国农资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继续推动农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11、畅通绿色优质农资供应渠道。组织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控、低毒农药替代高毒农药试验示范,加快绿色优质农资推广步伐。鼓励支持农资合作社、直销直供、连锁配送等新模式新业态发展壮大。发布供销合作社农资保供重点企业名单,树立系统优秀企业形象。启动实施“绿色农资”升级行动,推动供销系统农资企业加快向现代农业综合服务商转型升级(农业农村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在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和关键农事时节,组织各地深入乡村农户、走进田间地头,普及农资法律法规、识假辨假知识,引导农民合理购买、科学使用农资(农业农村部负责)。

13、加强农资行业技术支撑。加强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领域国家标准的研制,为农资打假工作提供支撑。强化计量法律法规宣传,维护农资市场的计量秩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50项农药等农资质量及检测方法标准,覆盖400种产品,完善农资质量标准体系(农业农村部负责)。推荐一批农资质量检测机构,向社会公开一批能够开展种子、肥料、农药、饲料等农资产品质量检测的部级质检中心信息,为相关生产经营主体提供检测服务(农业农村部负责)。

五、开展农资打假“净网”行动
14、开展网络销售农资自查自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组织电商平台和商户开展网络销售种子、农药、兽药等农资经营自查自纠。商户重点自查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行政许可并在网页显著位置公示或链接标识,是否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资,是否销售未依法取得产品登记(注册)和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的农资,是否销售未经审定和许可备案的种子,是否销售仅限出口农药。电商平台重点自查是否核验、登记商户信息及产品宣传广告信息等;是否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商户,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农资、未按规定审定和许可备案的种子、仅限出口农药和侵权假冒伪劣产品的商户,采取必要的措施(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查处网络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落实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加强农药兽药网络销售平台的监督。联合开展农资打假“净网”行动,细化线上销售农资管理制度规范,压实电商平台和商户的主体责任,督促落实资质审查、信息登记等要求。对违法违规的网络平台和商户,加强排查、识别和查处,维护线上农资市场秩序(全国农资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协同联动机制
16.强化部门协作。联合开展农资形势分析、会商研判、联合执法等工作,加大协同打击力度,加强从源头到田间全链条各环节监管。加强日常监管信息的通报、反馈及共享,及时向社会发布农资抽查结果和预警信息(全国农资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上下联动。对群众反映的假劣农资问题,上级部门要持续跟踪办理进度,督促按时反馈结果,必要时挂牌督办,避免一转了之(全国农资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强化区域协同。针对农资“忽悠团”流窜作案、假劣农资跨区流通等问题,加强线索通报和案件协查工作,收到协查函的地区要支持配合,形成一地立案、多地协作、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全国农资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推进社会共管共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公益组织、新闻媒体等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农资打假。加强农资领域维权服务指导,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国农资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加强考核评价。将农资打假工作纳入质量工作考核、平安中国建设考核,以年度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为依据,以压实属地责任、日常工作开展情况、执法办案成效、报送信息数据等为主要考核内容,优化考核指标,推动落实落细农资打假工作各项任务(全国农资打假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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