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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执法全程监管机制
2014/7/15 9:21:20  来源:中国水产养殖网综合  作者:

  近日,省厅印发了《山东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执法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对已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执法监管责任、监管内容和监管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强化市、县级海监机构的主体监管责任,明确执法监管的具体内容,加强全程执法监管,建立起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执法全程监管机制。
    随着山东“蓝黄”两区建设的顺利推进,海洋开发利用活动逐年增多,各地的海洋工程纷纷上马,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执法监管形势更加严峻。为推进山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拓展海洋环保执法领域,打破“重海域、轻环保”的壁垒,省总队将突破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保执法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在《山东省海域使用执法规程》出台的前提下,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条例》,以省厅名义制定出台了《山东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执法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从管辖、监管内容和监管要求三大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全省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对已核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实施细则》进行执法监管。《实施细则》突出了以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为监管主体的属地监管责任,规定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由省厅或省总队按照就近和效率原则,采取“一项目一指定”的方法,指定具体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负责具体海洋工程的执法监管。市、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由核准该海洋工程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负责执法监管。同时,《实施细则》将各项法律法规中有关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执法的内容综合分类罗列,将海洋工程全程执法监管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详细规定了每个阶段的起始节点和检查内容,并对执法监管资料的收集归档和检查频率提出了明确要求。
    《实施细则》的出台极大地提升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保执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引导各市、县海监机构稳步推进海洋工程环保执法工作,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全程执法监管力度,确保每一个海洋工程都“健康成长”,为山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保障。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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