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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象山执法部门重拳打击非法捕鱼 同一天多人被批捕
2014/7/15 8:51:04  来源:现代金报   作者:

  从6月1日12时起,东海、黄海、渤海等地全面进入伏季休渔期。然而,记者走访甬城的各大海鲜市场,均有新鲜小鲳鱼、小带鱼、小梅鱼等幼鱼销售,价格不菲。对于这些海鲜的来源,商贩均表示都是偷捕来的。本报曾在今年6月15日A2版进行过详细报道,也引起了市民和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

  昨天,记者从象山法院获悉,该院刚判处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一人被判刑。与此同时,在同一天,象山检察院也审查了一起非法电鱼案件,蒋某等3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批准逮捕。

  违法捕捞被判刑

  买来渔船无证捕鱼

  还特意改用小眼渔网

  “我知道我买来的是无证船舶,也没有捕捞许可证,可为了赚钱冒险出海捕鱼,多次使用了不符合规格的渔网进行捕捞。当初我存有不会被抓到的侥幸心理,没想过这么做的后果。”上周五,沈某在象山法院法庭上,十分后悔。

  所谓“靠山吃山,靠海吃海”,象山石浦一带拥有得天独厚的渔业资源,多数当地人都以捕鱼为业。2012年4月,沈某买来一艘渔船,成了该船的船老大,他打算利用本地优势,出海捕鱼赚点钱。

  但事情并非一帆风顺,沈某知道他的渔船没有配套的船舶证书和捕捞许可证,不能出海捕鱼。可在赚钱欲望的驱使下,他豁出去了。

  另外,他想到如果用国家规定的54毫米渔网捕鱼,根本捕捞不到大量水产品。在出海前,他让渔网加工厂生产了6张网目尺寸为18毫米的“900眼密网”。一切就绪后,沈某开始捕捞作业,直到碰上禁渔期才暂时停止捕鱼。

 2012年下半年和2013年上半年期间,沈某多次至外海197海区、1891海区采用单拖网作业的生产方式进行捕捞作业,为保险起见,该段时间他租赁了他人的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生产,并套用了捕捞证上的渔船编号。这几次出海,沈某很顺利,扣除人工费和柴油成本等,利润比较可观。

  台风天和家人失联

  报警后民警寻人现马脚

  2013年9月30日,沈某再一次出海捕鱼。他出发后,气象台发布了“菲特”台风逼近浙江沿海一带的消息,但因为船上没有接收消息的设备,手机和对讲机在海上失去了信号。当时,沈某一行完全不知道台风即将来袭。而在岸上的沈某家人自10月1日早上开始,便与沈某失去了联系,到10月6日仍未取得联系。家人担心沈某在海上发生意外,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找沈某。

  殊不知没碰上台风的沈某,在10月8日那天从海上返航。回港途中,他从收到信号的对讲机里听说派出所民警正在找自己。沈某以为是渔船的事情被查出来了,决定先不回象山,选择把船停靠在其他码头暂且避一避风头。

  躲得了一时却躲不了一世,2013年10月21日,象山县海洋渔业局渔业执法大队找到了沈某,把他带回了象山。

  今年7月11日,象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驾驶无证船舶,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使用禁用的工具出海捕捞水产品,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禁渔期合伙非法电鱼

  被游船船老大逮个正着

  ●检方提醒

  非法捕捞水产品入刑

  贪图一己私利终将害人害己

  目前,海洋渔业资源不断锐减,一些海区甚至面临“无鱼”可捕的尴尬境地。“三无渔船”以及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是造成资源减少的罪魁祸首,加大渔业资源的保护,有效遏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经刻不容缓。目前,非法捕捞行为已经成为海洋与渔业执法部门打击的重点。

  昨天,象山检察院检察官李莹告诉记者,特别希望通过本报对从事非法捕捞的人进行一下普法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情节严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大量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多次(三次以上)捕捞水产品的;采用毁灭性捕捞方法,造成水资源重大损失的;非法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贵或者稀有的水产品的;非法捕捞、抗拒渔政管理等。

对此,李莹提醒广大渔民,别为了贪图一己私利,冒险进行非法电鱼,最终将会害人害己。

  非法电鱼被批捕

  同一天,象山检察院也审查了一起非法电鱼案件,3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批准逮捕。

  今年6月5日晚上7点左右,一艘没有船号的铁壳船熟门熟路地进入象山石浦渔山岛海域。和一般的渔船不同,这艘船上携带着电棒、发电机、潜水衣和输氧气的皮管等电鱼工具,船上的人都期待这次能满载而归。

  船老大蒋某是台州人。今年2月份买了船后,他找到湖南朋友虞某和龚某,提议一起合股电鱼。三人一拍即合,约定“劳动成果”蒋某占40%,其余两人分别占30%,虞某和龚某分别叫上朋友陈某和张某帮忙,每人每月工资为3000元。4月初,蒋某等5人开始在渔山岛附近摸黑电鱼多次。

  6月5日下午3点左右,蒋某等人再次从台州出发,到达渔山岛时已经是晚上了。在黑夜的掩护下,按照事先分工,蒋某把舵,虞某和龚某穿上潜水衣、携带电棒和网兜潜入海里电鱼,陈某和张某在船上拉输送氧气的皮管和电来的鱼,他们有序地忙活起来。

  6月6日凌晨3点左右,虞某电完鱼回到船上,蒋某等人发现有船用灯光照着他们。感到不妙的他们赶紧拉上龚某开船逃跑。

  偷捕船逃跑时倾翻

  作案证据全部浮上海面

  原来,这段时间正值海钓节,游客租了胡老大的船到渔山岛钓鱼,船上的灯打在了蒋某的无证船,胡老大听到船上有气泵的声音,猜想他们应该在电鱼,用喇叭喊话制止他们并通知了其他船老大,同时跟上了对方的船。

  蒋某的船往台州方向开去,胡老大紧随其后,双方的船发生了几次轻微碰撞。几分钟后,象山的另外两艘渔船也跟了上来,胡老大的船在左,后来的一艘船在右,一左一右试图截住蒋某的渔船。僵持过程中,后来的船的防撞轮胎不小心勾住了蒋某船尾的铁板,导致蒋某的船体不稳进水而倾翻,蒋某等人因此落海。胡老大和其他船上的人救起了他们。

  在船倾翻的海面上,胡老大等人发现海上漂着两件潜水衣,散落在海上的鱼都是死鱼,经检查,鱼嘴没有被鱼钩钩过的痕迹。

  象山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审查了蒋某等人非法电鱼案件。检察官认为,蒋某、虞某、龚某3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予以逮捕。陈某和张某在电鱼过程中起到了辅助作用,均称不知道禁渔期、禁渔区,也不知道电鱼的方法是违法的,不予逮捕。通讯员 项简 赖臣 黄烨 记者 郑振国 实习生 郭传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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