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8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并以分组审议对该《草案》进行二次审议。
结合海南省实际需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提出许多主要修改意见。其中,为了解决渔民办养殖证办证慢办证难的问题,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