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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如皋:养猪人将30担猪粪排进河 憋死5000斤鱼
2014/4/30 10:43:23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

2012年6月24日,如皋市水产养殖户周先生发现,自家养殖河段出现鱼虾大量死亡。相关职能部门检验发现,这一现象是隔壁一个养猪户向河道中排放猪粪造成的。因索赔无果,周先生将养猪场业主王某告上法庭。王某被判承担全部责任,赔周先生经济损失23494.60元。王某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据了解,周先生家住如皋市搬经镇芹界村,1997年2月,他通过村委会将村里一河道进行承包,用于鱼类养殖。而同组村民王某,则在周某养鱼河段北岸临河边建一养猪场。

2012年6月22日,王某因要清洗水泵,将未经处理的30担猪粪直接排入周先生养鱼河段中。相隔一天后,周先生发现自家养的鱼虾出现大范围死亡,损失严重。经如皋市环境保护局、如皋市渔政执法大队现场勘验,死鱼体表、鳞片、鳍条、肛门均完好,无病症。死鱼下颌突起,为缺氧死亡症状,现场对死鱼进行了清点及抽样称重。

同年7月,经如皋市渔政执法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和分析后,出具评估报告认为,此次死鱼事故是由于猪粪大量排入养殖河段,造成养殖水体有机耗氧增加,溶解氧降低,引起的鱼类因缺氧窒息而死。通过计算得出,此次死损鱼总重量为4775.20斤。由于多次索赔无果,周先生一纸诉状,将养猪场业主王某告上了如皋市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将猪粪排入河中的事实存在,且其明知河中有人养鱼,亦未与养殖户商量。同时,王某既没有举证证实猪粪排入河中不可能导致鱼死亡,也没有举证证实鱼死亡系其它原因所致。同时,王某也未能举证证实该起事故的发生是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亦未能举证证实周先生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王某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根据如皋市渔政执法大队评估报告及市场价值,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周先生经济损失23494.60元。随后,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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