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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买了我的大闸蟹?
2020/6/2 16:27:40  来源:昆山法院  作者:
昆山巴城,是大名鼎鼎的阳澄湖大闸蟹原产地之一,何先生是土生土长的巴城人,从事大闸蟹批发零售已有些年头,送货也基本是当地的酒家、蟹坊,大多数交易是赊销,大家也都诚信经营。但生意总归遭遇“难弄”的客户,这不最近何先生遇上了烦心事。

  2013年左右,何先生通过开蟹坊的老方认识了名为“某鲜楼”的酒店老板赵女士,商定为“某鲜楼”长期提供大闸蟹。据何先生介绍,从那时候起赵女士的老公、父亲和弟弟经常到他那订货,由他送至“某鲜楼”的船上(酒店)。当时都有送货单,由订货人签字确认。直到2016年,赵女士欠下了45万元货款,其中15万元通过现金的方式在“某鲜楼”的船上支付给了何先生,当年2月7日,双方签订一张欠条,明确赵女士共结欠蟹款30万元。之后在归还了15万元后,经何先生多次催要,却没了下文,无奈之下他只能将赵女士告到昆山法院。

  在法庭上,对于何先生提供的借条、送货确认单以及转账支付记录等证据,赵女士却有另外一番说辞,她表示自己每天都在船上(即某鲜楼酒店),不认识何先生,更没有收过他的货,至于她的亲戚有没有去何先生那订货,也一无所知。对于欠条,她从未看到过欠条的内容,欠款人也不是她自己的签字。对于其丈夫,赵女士表示其已外出三年,音讯全无,当时是丈夫背着她把银行卡拿走了,支付了10

  万元给何先生。

  庭审过程中,何先生申请老方出庭作证,老方证实,双方是通过他介绍认识的,当时因为何先生知道赵女士老公“赌钱”,有所顾忌,老方从中撮合要求赵女士夫妇按期给钱,夫妻俩满口答应才让何先生送货。老方同时也证实,他曾陪同何先生去某鲜楼对账要钱,并亲眼目睹了赵女士在欠条上签字。庭审中,承办法官询问赵女士是否认识老方时,她陈述“不认识,没见过”,后又陈述“通过我弟弟认识了证人,到我船上来吃饭,吃了多少年不记得了”。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的事实,法官释明赵女士是否申请笔迹鉴定,赵女士要求进行笔迹鉴定。法官向双方释明,如因一方的原因导致鉴定程序无法进行的,由该方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均表示清楚。就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赵女士陈述其在银行、房管、社保、任何地方均没有签过字,仅能提供鉴定申请书中的签字作为样本,无法提供其他样本。经法院查询,赵女士在昆山法院另一诉讼案件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中均有其签字字样,双方同意作为鉴定样本。但赵女士后来又称当时是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卷宗内的签字都是其姐姐所签,不同意该卷宗作为鉴定样本。此后,因鉴定移送事宜,法院多次书面及电话联系赵女士,她均予以拒收,并不再接听法院电话,致使鉴定程序无法正常进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何先生提供有欠条、银行转账记录、证人证言为证,赵女士抗辩其未曾与其发生交易往来,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在鉴定笔迹程序启动过程中,赵女士未主动提交鉴定所需的样本,其所述在任何地方均没有签过字,有违生活常理,她拒收信件、拒接电话,致使鉴定程序无法正常进行,因此造成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赵女士自行承担。对是否认识证人,赵女士的陈述前后矛盾,可信度低。结合案情,法院认为,何先生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赵女士尚欠蟹款15万元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支付何先生蟹款15万元及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

  法官说法: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基本的证据规则之一,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当事人有基本的证明义务,一旦举证不能,就可能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赵女士在庭审中虽一再坚持无交易以及欠条签字等事实,但她一不能举出有力证据,二不能履行协助鉴定的义务,结局只能是败诉。诚实信用是社会经济交往中的基本原则,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均应遵守,切不可认为可以“一赖了之”,到头来法律只会让你“碰一鼻子灰”。(出处:昆山法院 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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