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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化解水产养殖与粮食种植争地矛盾,稻田种养不可“一刀切”!
2019/2/14 16:09:25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
一水两用、一田多收的高效立体种养模式——稻田综合种养,在“鱼米之乡”兴化遭遇“落地难”。如何妥善化解水产与粮食争地的矛盾,引发关注。

去年11月,水稻收割后,兴化市中堡镇长安村3组村民张大宏与本组和相邻4组的村民,签订10年土地流转协议,以每亩1000元的价格流转46亩地,准备采用稻虾共作模式种植优质大米,养殖生态小龙虾。此前,他已与同村的稻田综合种养带头人孔繁彬经营的兴化香湖粮食种植家庭农场签订《稻田综合种养合作协议》,由孔繁彬指导并监督开挖种养全过程。

去年12月底,张大宏请来挖掘机,按稻虾共作模式开沟围堤。今年1月3日,镇上以“有人举报挖塘养蟹”为由,通知村里阻止其继续开沟围堤作业,并动用挖掘机平掉新开挖的稻田综合种养田块的四周堤埂,同时被平掉堤埂的还有另一户发展稻虾共作的23亩地。

稻虾共作突遭叫停,孔繁彬一脸无奈。作为全国稻田综合种养联盟成员之一,孔繁彬每年要接待3000多名全国各地参观学习人员。孔繁彬坦言,自己也怕有人借稻田综合种养名义发展提水养蟹。今年加盟其家庭农场的两个农户都是本村村民,他主要为加盟农户提供选种、育秧、田间管理和小龙虾养殖技术等服务,不收一分加盟费。

孔繁彬认为,国家大力推广稻田综合种养,其好处不言而喻。因为顾虑稻田综合种养变相成为提水养殖而采取“一棍子打死”的做法,不是明智之举,且与国家和省里的政策相悖。2017年9月30日,原国家农业部发布《稻田综合种养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规定“沟坑占比不超过10%”,即稻田开挖只要不超过这个比例,就符合国家稻田综合种养技术规程。地方政府完全可通过签订承诺书或保证书的方式,对农户稻田综合种养行为进行约束,一旦违反承诺,可随时执法。

2017年2月15日,兴化市农业局、水产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稻田立体种养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对水稻品种、实际种植面积比例、种植区域实际栽插密度进行明确规定,并细化稻田改造标准。此外,要求按每亩农田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向所在乡镇(街道)政府交足复垦保证金。凡有推广稻田种养模式意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向农田所在乡镇(街道)政府提出申请,当地政府现场查看同意后,签订相关合同和承诺书,凭合同和复垦保证金银行入账收据,经农业和国土部门审核同意书面批复后,方可组织实施。

这份文件的指导性、可操作性都很强,但在中堡镇分管农业的副镇长汤华林看来,这份文件的力度还不够:“市里要推广稻田综合种养模式,必须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下发,而现在是行业文件,且没有公开发,只发到乡镇一级,让乡镇掌握。说实话,乡镇也没办法界定是稻田综合种养还是提水养殖,而提水养蟹是国土部门明令禁止的。”汤华林说,从近两年该镇情况来看,有意搞稻田综合种养的,大部分都是冲着养蟹去的,去年就查处多起类似行为。现在大部分农户都在观望,如果政府放任的话,他们很可能全部搞提水养蟹,届时乡镇政府和国土部门难辞其咎,都要承担责任。

“绝不允许借推广稻田综合种养之名开挖破坏粮田。”兴化市委研究室主任陆章华告诉记者,兴化连续12年获评“全国粮食生产标兵县”,为了解决水产跟粮食生产争地的矛盾,禁止开挖蟹塘,鼓励农户对原有的提水养殖塘口加以改造,种植优质水稻,实施生态立体种养。

放眼全省,稻田综合种养推广在各地进展不一。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局负责稻田综合种养工作的佘义斌坦言,由于稻田综合种养需要挖沟,涉及与国土有关的法律法规,各地在这方面执法程度不一。

“稻田综合种养确是一种生态、高效、增收的农业发展模式,值得推广。”佘义斌说,从全国来看,湖北、湖南等地稻田综合种养推进速度快,仅湖北潜江县的稻虾共作面积就超过100万亩。去年,我省在盱眙县召开稻田综合种养现场推进会,决定两年对54个稻田综合种养试点县予以财政扶持5400万元。至去年底,全省稻田综合种养推广面积超过70万亩,其中稻虾共作面积占90%以上。今年,省农业农村厅将发布2019年农业种植要点,扩大稻田综合种养面积,促进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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